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发布者:郭建梅发布时间:2023-06-20浏览次数:1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20236月16日)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高校统战工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校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办法》精神,成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校内党外高级知识分子尤其是无党派代表人士自愿组成的全校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高举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贯彻党的统一战线方针和知识分子工作、人才工作政策,加强校党委、行政和党外知识分子、无党派人士的联系,通过开展学习教育、联谊交友、提供服务等活动,团结广大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架设校党委、行政和党外知识分子、无党派人士联系、沟通的桥梁,培养和造就一支综合素质较高、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的无党派人士队伍,充分发挥党外知识分子、无党派人士在学校建设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加强同全校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把广大知识分子紧密团结在校党委周围,了解和掌握党外知识分子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三)促进会员联谊交友,化解矛盾,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和跨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监督工作,为学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等建言献策。

(五)关心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积极向党和政府提出政策性建议,努力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统战部、湖北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会员要求

一、会员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政治上有代表性,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具有较强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能力的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无党派人士是本会当然会员。

二、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一、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四、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组成。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五、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本会开展活动;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理事会须有1/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八、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五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两人。

九、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十、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坚定,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知联会工作,具有乐于奉献、热心服务精神;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十一、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十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十三、本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理事会会议筹备工作。